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四、貿易自由化:指為履行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義務,所涉 及之市場開放、便捷化、法規調和及其他降低或消除貿易與投資限制 之措施。

五、市場開放:指為履行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義務,而降低 或消除關稅、服務業或專業人力等市場進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