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與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輔導政策、措施之宣導、說明及諮詢。

二、受理並協助企業、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與撰擬改善調整計畫書等相關事 項。

三、宣導並協助企業有效利用各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優惠性措施。

四、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成效報告。

五、協助主管機關調查產業及市場狀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