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 100 年 10 月 04 日)
第9條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貿易局得撤銷或廢止 其許可: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貿易局作成許可。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貿易局依該資料或 陳述而作成許可。

三、未經許可,更換陳列、展覽場所。

四、其他違反申請陳列、展覽計畫及其目的之行為。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有前項情形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貿易局 於三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案;已受理之申請案,亦得停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