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 100 年 10 月 04 日)
第8條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其開放展覽之 項目如下:

一、已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或服務業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