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 100 年 10 月 04 日)
第5條
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範圍如下:

一、省級以上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

二、會展產業相關之團體或基金會。

三、公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

二、曾經辦理專業展覽。

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設立登記三年以上。

二、公司登記資本額達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三、曾經辦理專業展覽。

四、具備辦理展覽之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