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 100 年 10 月 04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展覽,指符合下列要件:

一、參展者為來自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企業或專門研發機構。

二、主要參觀對象,以相關產業之企業或研發機構之從業人士為主。

三、展覽會中須展出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產品或服務,包括原料、半 成品、零件、成品、機器設備、技術或服務。

四、展出期間在十日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