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9條
績優廠商得將授予之證明標章圖式標示於其產品、包裝、文宣品或其他推 廣貿易文件上。

前項證明標章不得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