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4條
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 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得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以下簡稱績 優廠商),並編製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建置於貿易局網站,供各界查詢 。

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