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執 行之。

前項業務之執行得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