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 97 年 12 月 19 日)
第6條
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須加註收件 編號,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以郵寄、電傳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 貿易局;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對。
前項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內容經納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者,得免檢 附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