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 93 年 12 月 01 日)
第5條
檢驗機構應於開始執行裝運前檢驗三十日前,檢附其與進口國政府簽訂受 託或被授權執行裝運前檢驗之契約報請貿易局備查。

前項契約內容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貿易局備查。

前二項契約內容如以外文為之,應檢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