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 93 年 12 月 01 日)
第21條
調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調解:

一、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      二、調解無法達成預期結果或無繼續進行調解之必要。      三、申請調解之一方撤回申請。

前項調解之終止,調解小組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