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 93 年 12 月 01 日)
第13條
檢驗機構不得要求出口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關於已獲得專利、專利授權、未公開之製造方法或關於專利申請中之 製造方法。

二、尚未公開之技術。但為證明符合進口國或國際之技術規範或標準者, 不在此限。

三、包括製造成本在內之內部定價。

四、利潤水準。

五、出口人與其供應者間之契約。但未提供致檢驗機構無法進行檢驗者, 得要求提供該契約必要範圍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