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 93 年 12 月 01 日)
第12條
檢驗機構執行查證取得未經公布、第三人通常無法取得或非屬於公眾已知 之資料,均應以商業機密處理。

前項商業機密處理程序由檢驗機構訂定並報請貿易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