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5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產業,指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者,其總生產量 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認定占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 主要部分者。

本辦法所稱相同產品,指具有相同特性且由相同物質所構成之貨品;所稱 直接競爭產品,指該貨品特性或構成物質雖有差異,其在使用目的及商業 競爭上具有直接替代性之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