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26-17條
經經濟部依前條第二項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案件,得採行調整關稅措施。

前項措施,經濟部應通知財政部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