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指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之 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

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 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 嚴重損害之虞。

前項所稱嚴重損害,指國內產業所受之顯著全面性損害;所稱嚴重損害之 虞,指嚴重損害尚未發生,但明顯即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