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產業受害之調查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18條
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外,委員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 起一百二十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

前項期限,必要時得延長六十日;延長期限及事由,應通知申請人及已知 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