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產業受害之調查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17條
委員會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調查完成時,應召開委員會會議為產業受害成 立或不成立之決議。

前項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