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產業受害之調查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12條
委員會對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應准予閱覽。但經請求保密而有 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委員會對前項保密之請求,得要求其提出可公開之摘要;無正當理由而拒 不提出摘要者,得不採用該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