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產業受害之調查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10條
委員會為調查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負責 辦理,並得視調查案件之需要,邀集有關機關派員或由主任委員專案遴聘 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