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4 日)
第9條
簽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貿易局得廢止前條第一項之核准:
一、自核准日期滿一年,前一年度簽發特定原產地證明書數量未達六十件 。
二、申請終止簽發特定原產地證明書。
三、違反本辦法或特定原產地證明書原產地規則簽發規定,經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仍不改善。
前項第一款規定,工業團體之工業同業公會簽發特定原產地證明書數量達 五十件以上,且檢具相關事證,經貿易局認定符合所屬產業特性之貨品並 簽發予所屬會員者,得不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