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4 日)
第3條
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 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依據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 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但該制度之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仍應符合前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