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4 日)
第29條
簽發單位簽發、繳(註)銷換發及遺失補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其收費數額,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份數超過正本三份、副本六份, 每增加一份酌收新臺幣五十元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