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4 日)
第27條
貿易局得隨時派員查核簽發單位之簽發作業。

簽發單位對於申請人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時,發現有虛偽 不實情事或原產地認定之質疑,應報請貿易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