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4 日)
第24條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或註(繳)銷換發者,申請人應檢具 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全份,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無法 檢附正本者,應檢附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前項註(繳)銷換發,限換發同證號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但換發 不同之證明書類別不在此限。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遺失補發者,申請人應檢具說明資料,向 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補發後再申請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貿易局專案許 可文件辦理。

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註(繳)銷換發或遺失補發, 應自簽發單位簽發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