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4 日)
第22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簽發單位不得受理其前條之申請:

一、受貿易局撤銷、廢止或註銷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受停止出口處分之申請 人。

二、未依前條規定於三十日內或貿易局公告之期限內辦理補結案。

三、貨品業經海關通關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