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4 日)
第20條
申請加工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 後辦理;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 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

三、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