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書送達簽發單位後,申請人不得修正內容
。
以電子資料傳輸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案件,經簽發單位電腦
記錄審查後,視為已送達。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案件經簽發單位核准後,申請人得申請列
印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或申請將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
資料提供通關網路業者為跨國境傳輸使用。
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份數,限正本三份及副本六份以
內;申請人因業務需要得敘明增加份數理由,由簽發單位簽發,但以正本
五份及副本十份為限。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須有簽發單位章戳及簽發人員簽章後始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