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4 日)
第12條
申請人及簽發單位,除經貿易局同意者外,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透過 貿易局建置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以下簡稱作業系 統),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業務。但貿易局電腦系 統故障時,得先以書面方式辦理;其作業方式,由貿易局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