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10 月 20 日)
第21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將有關文件或資料保存五年。 發證機關(構)或第五條之專責小組因管理需要,得要求出進口人提供其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以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件資料,出進口人不得 拒絕。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