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10 月 2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令規定。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 局)執行。

主管機關因業務之需要,得將輸出入及其他管理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 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4條
(刪除)
第5條
為因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之需要,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構 )成立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鑑定存疑之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二、稽查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流向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