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輸入管理 ( 106 年 10 月 20 日)
第7條
進口人申請簽署核發保證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或受委任或受委 託之機關(構)申辦:

一、保證文件乙式三份。

二、用途說明書(應申報國內最終使用人)。

三、相關交易文件。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保證文件格式,得由進口人自行提供。但經貿易局指定者, 應使用其制定之格式。

進口人如為政府機關(構),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構)簽署核發保證文件 ;核發時,應副知貿易局。但各該主管機關(構)因情況特殊無法核發保 證文件者,得向貿易局申請。

保證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保證文件核發後,一份由核發機關(構)留存,其餘二份發還進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