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輸入管理 ( 106 年 10 月 20 日)
第14條
輸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人應依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所載內容 辦理輸入,未經原發證機關(構)許可,於通關進口前不得變更進口人或 轉往第三國家或地區。

前項貨品輸入後,於國內之轉讓、出售或其他交易行為時,如需變更原國 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所申報之最終用途及最終使用人時,應檢附原出 口國政府或原出口人之同意文件向原發證機關(構)申請許可,並確實履 行採購該貨品交易行為之約定;進口人或讓售人應將原進口交易行為之約 定及文件保存年限以書面告知買受人或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