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管理辦法  ( 82 年 11 月 29 日)
第6條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基於國家需要,無法報關,逕於軍事基地交付者, 應於事後向海關提供資料,並適用前條規定,列入輸出入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