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施行細則  ( 94 年 03 月 18 日)
第8條
出進口人於前條公告日或指定之日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仍得辦理輸出 入貨品:

一、出進口人已取得輸出入許可證,並在許可有效期限內者。

二、進口人已申請開出信用狀、匯出貨款或貨品自國外裝運輸入,具有證 明文件者。

三、出口人已接到國外銀行開來信用狀或預收貨款,具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證明文件,應載明貨品名稱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