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施行細則  ( 94 年 03 月 18 日)
第6條
為拓展對外貿易關係,主管機關應舉辦或參與雙邊、多邊經貿合作會議, 並得視經貿發展情況或需要,與特定國家或地區簽署有助於增進雙邊經貿 關係之協定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