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施行細則  ( 94 年 03 月 18 日)
第22條
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有關應由經濟 部國際貿易局辦理之貿易事項,得委託各該管理處、局或管理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