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施行細則  ( 94 年 03 月 18 日)
第12條
處理有償配額之所得,除經行政院核准者外,應繳交國庫。

受託機構辦理配額管理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列預算支應。但 處理配額之所得未繳交國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