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施行細則  ( 94 年 03 月 18 日)
第12-1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違規轉運,指輸出受配額限制之貨品,其 原產地非屬我國,而申請利用我國配額輸往進口設限之國家或地區。所稱 規避稽查,指出進口人未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保存相 關生產資料、文件,或拒絕提供相關生產資料、文件,或拒絕檢查。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五款所稱海外加工,指以原料或半成品在海外從事 加工成受配額限制之貨品,復運進口利用我國配額出口,或利用我國配額 逕由海外加工地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