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1 年 01 月 03 日)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 之;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三、外交部一人。

四、本部三人。

五、財政部一人。

六、本部工業局一人。

七、本部中小企業處一人。

八、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一人。

九、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一人。

十、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一人。

十一、臺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二、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三、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一人。

十四、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一人。

十五、本部國際貿易局有關業務主管四人。

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