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1 年 01 月 03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駐外單位有關商務活動之支出。

二、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或其他相關機構、法人或同業公會辦 理有關外貿業務所需費用之支出。

三、參與國際經貿組織活動及公關之支出。

四、國際經貿會議談判及考察訪問之支出。

五、國際經貿人才培訓之支出。

六、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支出。

七、開拓貿易市場及平衡貿易發展計畫之支出。

八、輔導廠商拓展貿易或與外國經貿合作計畫之支出。

九、拓展貿易宣傳及展覽之支出。

十、蒐集、調查、研究、編印國內外經貿資料之支出。

十一、由主管機關興建國際貿易展覽及會議中心屬自償性之支出。

十二、前十一款以外有助於輸出入貿易發展之支出。

十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四、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