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89 年 05 月 31 日)
第3條
出進口人不服前條規定處分者,得於接到處分書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 面向貿易局聲明異議。
前項異議書應載明左列事項,由異議人署名:
一、異議人之姓名、住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
二、原處分案號。
三、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有關證件或證據。
五、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