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89 年 05 月 31 日)
第2條
本辦法聲明異議之案件,以不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依 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 定之處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