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89 年 05 月 31 日)
第17條
審委會派員或囑託其他有關機關送達異議文書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 達證書 (格式如附件一) ,採用郵務送達者,應使用異議文書郵務送達證 書 (格式如附件二) 。

異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