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89 年 05 月 31 日)
第15條
異議逾前條期限不為審定者,異議人得逕依訴願法規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

貿易局對異議案件雖逾前條期限而為審定者,其審定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