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89 年 05 月 31 日)
第14條
貿易局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十日內由審委會審定之,並應於七 日內將審定結果通知異議人。

前項審定期間之計算,其異議書須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