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89 年 05 月 31 日)
第11條
審委會得依職權或異議人之聲請,通知異議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原承 辦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於開會時到場說明。

依前項聽取說明後,主席應告知異議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原承辦單位 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退席,並即進行審議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