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附則 ( 99 年 07 月 08 日)
第29條
廠商輸出之貨品,屬應施出口檢驗品目,且其國外客戶指定採購規範低於 國家標準者,得向貿易局申請核轉標準檢驗局准予專案報驗出口。但以使 用上無安全顧慮,或不致使消費者發生誤認或有任何欺騙行為者為限。

第30條
基於輸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局得依本法或本辦法公告其他有關輸出規定 事項。

第3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