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輸出規定 ( 99 年 07 月 08 日)
第5條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出之下列貨品,貿易局應就貨品名稱及輸出規定,彙編 限制輸出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一、本法第五條所指輸出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貨品。

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出之貨品。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出之貨品。

四、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五、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六、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出配額之貨品。

輸出前項表列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貿易局公告免證者外,應依 該表所列規定辦理簽證;未符合表列輸出規定者,非經貿易局專案核准, 不得輸出。